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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简单回顾一下华夏法制史,我们会发现,从《尚书》确立的“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司法原则,到宋代对法官“失出人罪”几乎不追究责任的做法,再到清代繁复的“...
题目内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简单回顾一下华夏法制史,我们会发现,从《尚书》确立的“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司法原则,到宋代对法官“失出人罪”几乎不追究责任的做法,再到清代繁复的“审转”制度设计,都体现了中华法系的一种核心价值观:慎刑。
清代的“审转”是一项层层复审的司法制度,张晋藩在《中国法制通史》中说:“徒刑以上(含徒刑)案件在州县初审后,详报上一级复核,每一级都将不属于自己权限的案件主动上报,层层审转,直至有权作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终审。”清代审级之多,为历朝之冠,一个重大刑事案件一般都需要经过州县一府一臬司一督抚四级复审,而且“审转”是主动性、强制性的,不管被告人是否提出申诉,都需要走完四级审讯。这样的制度设计,初衷当然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减少冤案,但由于所有徒刑以上案件都要层层“审转”,导致实际上的复审往往流于形式,如同走过场。
相比之下,宋代实行的“翻异别勘”更加接近现代司法的复审制度。今日多数国家的司法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一般来说,二审与三审的启动,以被告人是否提起上诉为准。宋代的。翻异别勘”也是如此:在庭审程序结束之后,如果被告人喊冤翻供(相当于提出上诉),则重组法庭,重新庭审。换言之,“翻异”是启动“别勘”的触发机制。不翻异,则不需要别勘。
犯人若称供词属实,则亲笔签押,录问程序至此完成,案子将进入下一个程序。但犯人在录问之启也可以喊冤翻供,一旦喊冤,法院必须马上申报上级法司——提刑司,由提刑司委派法官重新开始庭审,为避免复审受到原审所在地政府的影响,往往要借调其他帅叫作“差官别推”。
有些案情重大、复杂的案子,在走完“差官别推”程序之后,被告人还会喊冤,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从邻路的州府借调法官来复审了。有一段时间,宋政府考虑到邻路的州府可能难以摆脱原审地的影响,还要求从隔路差官别勘。宋人防范司法作弊之周详,令人惊叹。
但是,“翻异别勘”的制度,必然会产生一个后果:被告人如果一次次翻供,司法机构只能一次次重组法庭,没完没了,一个案子审了几年、十几年,都无法完成终审。因此,从太宗朝开始,宋政府对“翻异别勘”作出了次数限制:“经三度断结,更有论诉,一切不在重推问之限。”即被告人只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类似于四审终审制。不过,在两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不受三次别勘的次数限制:一是被告人控告本案法官受贿枉法而枉断其罪的;一是被告人声称其冤情有明确证据可证明的。
(摘编自吴钩《宋代的“翻供与重审”》,有删改)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与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A. 《尚书》确立的“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司法原则,太过谨慎,不符合现代法理观念。
B. 宋代对法官“失出人罪”几乎不追究责任的做法,给法官徇私舞弊制造了机会,这样必然不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C. 清代的“审转”制度层层复审,烦琐不便,设计者别有用心,实际上复审常常流于形式,表现得很程序化。
D. 追溯华夏法制史,我们不难发现,慎用刑法是一种重要的价值观念,这种认识在古代司法史上有所体现,影响深远。
2.下列关于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 文章第一段通过回顾华夏法制史,结合具体的司法原则以及司法制度设计,得出了q嗔刑”的法理认识。
B. 第二、三两段比较清代与宋代在复审制度上的不同,认为清代的“审转”流于形式而宋代的“翻异别勘”更科学。
C. 第四、五两段补充介绍了“差官别推”的做法,为避免影响,要求从隔路差官别勘,即从其他州府调法官来复审案件。
D. 最后一段论证了针对“翻异别勘”制度必然存在的后果,从太宗朝开始,宋政府做出了三次“翻异别勘”的限制及可能存在的例钋。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 宋代实行的“翻异别勘”制度,与现代司法的复审制度很相似,一般以被告人是否提起上诉为是否复审的依据。
B. 在宋代,犯人如果认可供词的真实性,需要亲笔签押,录问程序至此完成,案子也就结束了,但犯人还可以喊冤翻供。
C. 宋代的提刑司作为法院的上级法司,为避免复审受原审所在地政府的影响,可以借调其他州的法官来审理案子。
D. 宋政府对“翻异别勘”做出了类似于四审终审制的限制,但有两种情况可以不受限制,显示出先进的法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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