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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三、飲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頒布者,不能見诸施行。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
题目内容: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三、飲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頒布者,不能見诸施行。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襾大臣輔弼之,议院不得干预。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十、总揽司法权。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渉分岐。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須交议院協议。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钦定宪法大纲》(节选)
材料二: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第十二条,天皇規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第十三条 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大日本帝国宪法》(节选)
(1)依据材料,比较《钦定宪法大纲》和《大日本帝国宪法》有关君主权力内容的异同。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钦定宪法大纲》产生的背景,并分别指出两部宪法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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