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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问题。 司法权可否分割?翻阅有关宋代的史书或许可以找到答案。《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七《慎刑》,就记载着宋朝统治者注重司法权分割一事,其将由法官一人享有的审判权分割为审理权与判决权,...
题目内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问题。
司法权可否分割?翻阅有关宋代的史书或许可以找到答案。《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七《慎刑》,就记载着宋朝统治者注重司法权分割一事,其将由法官一人享有的审判权分割为审理权与判决权,在中央分别由断司与议司执掌,在地方分别由鞫司与谳司执掌。换言之,断司或鞫司负责审讯与调查事实,议司或谳司负责检索和适用法律。不仅如此,最终如何判决还得由儒生出身的行政长官来决定。更有甚者,宋代统治者还强调断司(鞫司)与议司(谳司)之间应当各自独立行动,不得互通声气甚或协调处理。
从表面上看,宋代这种有关司法权分割的设计非常缜密,但是宋代统治者恰恰忘了,让行政长官来最终决定判决结果的后果之一是,前面的事实审法官和法律审法官都无法做到真正独立,因为他们在审与判时都在揣摸着那个拥有最后决断权的行政长官的心思。
而且,让行政长官来最终决定判决结果还违反了司法审判的亲历性要求,让没有参与审理的人来决定审理的结果,其后果可想而知。事实上,从审判监督的基本原理看,审、判本身是一个连续性的任务,并不适合于分割或分立。将审判权人为分割会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断的“审判碎片化”和随之而来的“监督碎片化”,最终决断者和监督者都缺失一种全面而系统的个案知识,其作出的决断或监督自然也是残缺的、失真的和武断的。
更为致命的是,虽然宋代统治者重视行政长官的法律素养,但是大多数官员仍不是学法律出身的专业人士,而是一群从四书五经中找出一书(经)加以钻研的文科偏材,对于法律专业只能说是粗知一二。他们只知以儒家那套“存天理灭人欲”的学说来指导自己的行动,对于前述鞫司或谳司基于专业技能采取的法律行为自然难以理解,对于鞫司、谳司基于专业技能的玩法弄权行为也难以觉察。在“外行指导内行”的局面下,不仅司法无法独立,而且司法腐败也难以防止,司法权的分割及监督也就自然失灵。
从形式上看,宋代统治者人为地将审判这一行为纵向分割、隔离、分立为审与判后,似乎使审判权更加易于为旁观者所监督。但是,广大民众并不享有审判监督权,而享有审判监督权的官吏却基于“官官相护”的心理没有足够的监督动机。而且,即使民众被赋予审判监督权,他们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往往也难以有效地行使。
由于违反了审判监督的基本智识前提,所以宋代的审判分立制度不但没能带来立法者所预期的司法公正与司法廉洁,反而导致了诸如诉讼迟延、司法腐败等恶果。在实行审与判等权力分割后,案件审判的链条被人为拉伸得很长,一个案子从受理到判决所要经历的时间也就更长,地方势力和部门长官来干预案件的机会也就更多。本来审与判、事实审与法律审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后者需要前者获得的亲历感知,在被人为切割、隔离后,反而不利于法官基于专业知识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实行审、判等分立以后,这些环节之间的信息传递需要较长的时间和更大的协调成本,而且还无法保证在传递过程中信息不会失真。如此等等,诉讼迟延和司法腐败也就自在情理之中。
(摘编自李可《宋代司法权分割为何失灵》,有删改)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 宋代的统治者认为司法权是可以分割的,为此还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这在当时人所著的《历代名臣奏议》中有所记载。
B. 宋代审理案件,由中央机构断司或地方机构鞫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独立审讯,对犯罪事实进行独立调查。
C. 宋代判决案件,由中央机构议司或地方机构谳司为定罪提供适应的法律条款,尽管最终定刑未必完全如此。
D. 通俗地理解宋代的司法权分割,就是一个案件由两个法官分别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审判,最后由行政长官做出判决。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 按宋朝的制度设计,行政长官拥有最后决断权,法官如果不想让自己审与判的结果被驳回的话,就必须揣摸那个行政长官的心思。
B. 宋代的行政长官,整体表现是严重缺乏法律素养的,他们不具备法律专业技能,对案件不能依法判决,对部下也不能论法辨奸。
C. 既不能带来预期的司法公正与廉洁,又导致一些诉讼迟延、司法腐败等恶果的原因就是司法权分割违反了审判监督的基本智识前提。
D. 依照审判的基本原理,审和判应当连续进行,相互关联,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始终都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才能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 司法审判的亲历性要求,如果由行政长官最后判决,他就应该亲自参与审理,否则,他作出的判决必然残缺、失真和武断。
B. 儒家的四书五经,特别是“存天理灭人欲”的学说,与专业的法律知识是背道而驰的,是不能拿来指导人们的行动的。
C. 司法权分割的制度设计不起作用,就是缘于在“外行指导内行”的局面下,不但司法无法独立,还难以防止其腐败。
D. 要想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在任何时候民众都要增强法律意识,具备法律知识,尽可能地通过学习来弥补法律知识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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