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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而到宋代中期后法律上则将“奴婢”之名改为“人力”“女使”,佃户、雇工、人力、女使等皆为国家“编户齐民”。这一变化是由于 A. 国家户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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