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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中规定:“承租人应依本条例所定减租后之租额交租,不得短少,其有力能交租而故意不交者,出租人有请求政府依法追缴之权。”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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