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第二届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中规定:“承租人应依本条例所定减租之后之租额交租,不得短少,其有力能交租而故意不交者,出租人有请求政府依法追缴之权。”该规定...
2022-12-23 06:01:17 154次 山西省大同市2017-2018学年高二3月月考历史试卷 单选题 反馈错误 加入收藏 正确率 : 100%
题目内容:
1941年,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第二届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中规定:“承租人应依本条例所定减租之后之租额交租,不得短少,其有力能交租而故意不交者,出租人有请求政府依法追缴之权。”该规定
A. 旨在保护农民的既得利益
B. 表明了边区政府的合法性
C. 延续了土地革命路线精神
D. 有利于扩大抗日联合战线
本题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