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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3世纪起,罗马法学家开始直接运用亚里士多德的“种属”理论:要充分了解某个事物,就要去分析它所从属的体系。他们据此将市民法的18卷系统地分类并定义为“继承法”“人法”“物法”和“债法”四个属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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