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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同治七年(1868年),清政府与英、美驻上海领事议订《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租界设会审公廨(也称会审公堂),会审公廨设正会审官1人,总管公廨事务,副会审官6人,办理刑民案件,另设秘书处、华洋刑事科...
题目内容:
清同治七年(1868年),清政府与英、美驻上海领事议订《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租界设会审公廨(也称会审公堂),会审公廨设正会审官1人,总管公廨事务,副会审官6人,办理刑民案件,另设秘书处、华洋刑事科、华务民事科、洋务科,管卷室。陪审官则由外国领事担任。这反映出列强在华享有
A. 最惠国待遇
B. 司法豁免权
C. 领事裁判权
D. 关税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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